原標題:用綠色分類標準規范企業環境信息披露
【一葦可航】
在分類標準上達成國際統一標準對于跨國綠色金融具有重大意義。
潘聿航
2022年是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改革的關鍵年,《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等各類具有強制披露管制意義的政策文件陸續實施,進一步提高企業相關披露信息的透明化、可比性和覆蓋面。與之對應的,是日趨火熱的ESG投資理念和各類綠色投融資。在這一過程中,某些企業對環境(或綠色)信息的歪曲現象應當同財務信息造假一樣引起我們的重視。
在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中的信息歪曲可以稱之為洗綠(Greenwashing),是指企業欺騙性地給其產品和服務打上虛高或者不存在的環保綠色標簽,并以此為噱頭吸引投資和消費、規避監管。例如,一些商品會虛高地標注它們的減碳能力,一些項目會被刻意包裝成綠色項目,一些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中會夸大它們的環境績效,這些行為都會擾亂市場。造成洗綠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整個環境信息披露缺乏統一規范和標準。從小的方面來講,會影響綠色金融這一新興領域的發展,從大的方面來講,國與國、地區與地區之間不一致的披露方式會影響減碳互認。
作為環保領域的活躍經濟體,歐盟對于洗綠的監管走在世界前列,其主要方法是出臺一系列綠色分類標準,系統性地定義和分類什么是可持續經濟的實施項目和應用技術。2018年,歐盟開始籌備并成立技術專家組協助歐盟分類體系的發展。歐盟分類法在2020年6月22日正式發布并于同年7月12日起生效。2021年下半年,歐盟委員會相繼通過了兩項授權法案,引入了界定符合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目標的經濟活動的技術篩選標準并規定了企業在披露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相關信息時的具體表現形式。此外,歐盟委員會在今年2月原則上批準了一項補充氣候授權法案,將核能和天然氣能源活動納入歐盟分類法所涵蓋的經濟活動清單。
中國在推動綠色分類標準、監管洗綠活動上也作出了積極的嘗試。近年來,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就相繼發布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綠色產業指導目錄》,明確了綠債應當支持的領域和綠色產業的定義范圍。2021年4月,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在此前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與調整后聯合發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首次實現中國國內綠色金融標準的統一。
不過,中歐兩方由于頂層目標的優先級有所不同,其綠色分類標準也各有差異。歐盟側重于氣候變化,包含70項減緩氣候變化和68項適應氣候變化活動的技術篩選標準。而現階段的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之外,還將污染防治作為重點,分類標準中多處提及污染治理相關產業。此外,中歐兩方在界定綠色標準范圍的方法上也存在差異。歐盟基本遵從技術中立原則,符合技術篩選標準的任何技術都可以被劃入可持續金融支持的范圍。而中國則明確列出了各行各業符合綠色要求的經濟活動,只有滿足相應描述的項目才會被判定為綠色。
在分類標準上達成國際統一標準對于跨國綠色金融具有重大意義,中國與歐盟對此均表現出了強烈的合作意愿。2021年11月4日,由中歐等經濟體共同成立的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正式發布《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該目錄聚焦于對減緩氣候變化作出實質性貢獻的經濟活動,逐條比對了中歐雙方的分類法。尤為重要的是,該目錄取較嚴格的一方標準,根據情境分析法,產出了囊括林業、制造業、能源、廢物處置、建筑業、運輸等六大類別的共同分類目錄清單。
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企業和項目環境信息披露中,綠色分類標準將發揮愈加重要的作用。各類環保活動將在綠色分類標準下實現更好的一致性分類和判定,避免洗綠現象的發生。監管層則要注重可操性原則,避免模糊界定造成操作中模棱兩可或者評價困難的現象,同時要繼續保持國際合作,讓中國能成為相關領域標準的制定者和先行人。
(作者系康橋經濟社研究員,香港大學經管學院博士后)
責任編輯:蔣曉桐